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出了相应解释。
它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解释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其实,说偷拍偷录有不合法之嫌,无非是因为这种手段是暗中进行的,在批评性报道的情况下可能悖逆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或者直接接触到采访对象的某些不愿为人知晓的隐私。但是这也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因为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相比,批评报道中被采访者的有关个人意愿和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应退居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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